政治雷達 › 法律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第30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30條

第 八 章 綠能設施
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綠能設施,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以位於下列區位者為限: 一、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屬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區。 三、經濟部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訂定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列管有案之國有農業用地,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整體規劃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劃設作業規定,研提劃設區位,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並公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 申請第一項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並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設置目的。 二、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三、計畫構想:包括計畫期程、設施之總裝置電容量、遮蔽率、植被覆蓋管理及工程設計等內容,以及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並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助益,並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等文件。 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區位申請者,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並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依本條規定申請之綠能設施,其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百分之七十。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第27條本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第29條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地面型綠能設施,除位於第三十條規定之區位者外,以結合農業經營且符合下列…

「綠能設施」的其他條文

第27條本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第28條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響農業設…第29條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地面型綠能設施,除位於第三十條規定之區位者外,以結合農業經營且符合下列…第29-1條依前二條規定申請水產養殖設施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或申請結合漁業經營之地面型綠能設施者,經營計…
← 第29-1條看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