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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標管理辦法 第3條

界標按材料分鋼釘界標、水泥界標及塑膠界標。 前項鋼釘界標、水泥界標及塑膠界標之規格如附圖。 前二項界標之材料及規格,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實地狀況調整,並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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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