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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標管理辦法 第7條

實施地籍測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不埋設界標: 一、界址點在建築物、工作物或障礙物內。 二、界址點在水溝、池沼、河川、行水區域內、懸崖或絕壁邊緣。 三、以明顯之永久性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為界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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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