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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10條

省 (市) 政府應督導所屬縣市政府,負責執行左列事項: 一、學生保留學籍及優先就學,由教育機關主辦,役政機關協辦。 二、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及優先就業,分別由人事、教育、社政、建設、農 林機關主辦,役政機關協辦。 三、應征召服役軍人家屬優待,暨貧困家屬生活扶助,由役政機關主辦, 其他有關機關協辦。 四、傷患軍人退伍後之就醫,由役政機關主辦,衛生機關協辦。 五、殘廢軍人退伍後之安置及資遣,由役政機關主辦,教育、社政機關協 辦。 六、死亡軍人葬祭及褒揚入祀,由民政及役政機關主辦。 七、遺族教養,由役政機關主辦,教育、社政機關協辦。 八、忠烈祠及軍人公墓之設置及管理,由民政及役政機關主辦。 九、有關留守業務協調連繫,由役政機關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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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