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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9條

軍師管區應督導各團管區,辦理左列事項: 一、兵籍卡及有關冊籍管理與訂正。 二、軍人與家屬事故查詢及連繫。 三、軍人及其家屬或遺族權益優待維護之協調辦理。 四、傷病殘、死亡、失蹤人員之通報。 五、保險、撫卹、褒揚案件之連繫。 六、後送遺骨遺物之受領及轉交。 七、有關地方政府及社團留守業務之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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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