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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17條

死亡人員之兵籍卡,應併同死亡案件保管,失蹤人員經發布視同死亡者, 照死亡人員辦理,如經查明被俘,其兵籍卡併同兵籍資料移轉所屬團管區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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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