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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18條

現役軍人家屬或遺族之戶籍,全部遷移他鄉鎮區時,應由其家屬或遺族主 動通知遷出及遷入地鄉鎮區公所兵役單位,登記於扶助名冊內,並由遷出 入鄉鎮區公所通知所屬團管區,現役軍人家屬遷出入通知單 (如附件五)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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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