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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20條

留守業務署接獲前條醫院作戰受傷人員通報後,應將受傷情形登記兵籍卡 ,並於七十二小時內造具作戰受傷人員名冊,分送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 人事參謀次長室、後勤參謀次長室、主計局、軍管區司令部,並通報省 ( 市) 兵役處,所屬團管區,轉知所屬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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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