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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21條

各級醫院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作戰傷癒歸隊人員造具名冊 (如附件七 ) 送留守業務署註記兵籍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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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