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留守業務規程 › 第6條

留守業務規程 第6條

留守業務由國防部內政部各就其主管範圍督導軍事及行政部門分別負責辦 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