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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7條

聯勤總部 (留守業務署) 承國防部之命,負責執行左列事項: 一、留守業務實施計畫之策訂與執行輔導及檢查。 二、留守業務法令研修建議及疑義解答。 三、兵籍卡之管理與訂正。 四、軍人保險。 五、官兵留薪。 六、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與遺族之權益維護協調處理。 七、軍人戶籍查記。 八、軍眷業務。 九、死亡失蹤及傷病殘軍人之處理。 十、軍人撫卹業務。 十一、遺骸安葬與遺物保管之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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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