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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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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8條
軍事機關學校部隊,陸軍以師,海軍以艦隊司令部或陸戰師,空軍以聯隊 或其同等以上單位為其所屬官兵留守業務執行單位,辦理左列事項: 一、兵籍卡調製訂正與轉送。 二、人員異動報告通報。 三、官兵留薪處理。 四、死亡失蹤及傷病殘軍人之報告及處理。 五、死亡軍人遺體處理及遺骨遺物之後送。 前項留守業務執行單位,由各總司令部詳細規定,送聯勤留守業務署 (以 下簡稱留守業務署) 及有關單位,各總司令部,並對所隸單位之留守業務 負督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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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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