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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被留置人之入、出留置室,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留置 室通知單或法院簡易庭、普通庭法官簽發之留置票、提票、釋放通知書, 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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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