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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第 四 章 產銷調節及輔導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為辦理本法
第二十七條
所定業務,對畜產品有關之畜牧團體、畜牧場、飼養戶、販運商、飼料商及動物用藥品商等提供服務時,得向其索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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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調節及輔導」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訂定次年度畜牧生產目標;直轄市及縣(…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提供服務,包括輔導產銷團體健全組織、執行年度產銷計畫、提供資材與產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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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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