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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提供服務,包括輔導產銷團體健全組織、執行年度產銷計畫、提供資材與產銷資訊、輔導辦理共同運銷、調節供需及穩定價格等措施。 中央畜產會提供前項服務,得以受輔導畜牧場或飼養戶之飼養數量或出售數量,計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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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