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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訂定次年度畜牧生產目標;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訂定生產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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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