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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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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屠宰場登記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屠宰場名稱。 二、負責人。 三、場址。 四、屠宰線數。 五、各線屠宰畜禽種類與每小時最高屠宰量。 六、屠宰場建築物及設施設備配置圖檔號。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第四款至第六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前,填具屠宰場登記證書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屠宰場自原場址遷移時,應依本法
第三十條
規定,重新申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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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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