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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 第22條
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第 五 章 畜禽屠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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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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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畜牧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訂定次年度畜牧生產目標;直轄市及縣(…
「畜禽屠宰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刪除)
第20條
(刪除)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財團法人聘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
第23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屠宰場,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六份,報請直轄…
第24條
屠宰場登記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屠宰場名稱。二、負責人。三、場址。四、屠宰線數。五、各線…
第25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所定業務時,得請警察及有關機關協助。
← 第21條
看 畜牧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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