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畜牧法 › 第44條

畜牧法 第44條

第 八 章 附則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屠宰場,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申領屠宰場登記證書;其已領有工廠登記證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屠宰場登記證書;屆期未換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廢止其工廠登記證。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3條本法施行前已領有牧場登記證書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畜牧場登記證…第45條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畜牧場登記或屠宰場設立核發證書,得分別收取登記費、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第45-1條本法所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應予公告及刊登於政府公報。第4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7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第43條看 畜牧法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