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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 第47條
畜牧法 第47條
第 八 章 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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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3條
本法施行前已領有牧場登記證書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畜牧場登記證…
第44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屠宰場,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申領屠宰場登記證書;其已領有工…
第45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畜牧場登記或屠宰場設立核發證書,得分別收取登記費、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
第45-1條
本法所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應予公告及刊登於政府公報。
第4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46條
看 畜牧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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