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 第11條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核准畜禽飼養登記及變更登記時,應同時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