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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 第10條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10條
第 三 章 登錄之申請、審查及資訊公開
載具型態安全審查與登錄所附文件資料以外文作成者,除非以英文作成之技術文件資料應附英文或中文譯本外,其他文件應附具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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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太空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者,其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登錄人申…
「登錄之申請、審查及資訊公開」的其他條文
第7條
發射載具登錄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同時辦理發射載具登錄申請者,應…
第8條
登錄人申請發射載具登錄時應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登錄人身分文件;其委任代理人辦理者,…
第9條
登錄人申請太空載具登錄,應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登錄人及代理人…
第11條
載具型態安全審查之審查基準,由主管機關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登錄人申…
第13條
登錄人申請載具登錄,經審查核可,主管機關應給予登錄字號及核發登錄完成證書。前項登錄完成證書,…
第14條
登錄人為國家太空中心或依本法第四條成立之專責法人時,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免予提出第八條第一項第二…
第15條
載具型態安全審查與登錄之資訊,主管機關得予公開或供查詢,登錄資訊有異動時,亦同。但涉及登錄人…
← 第9條
看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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