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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 第13條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13條
登錄人申請載具登錄,經審查核可,主管機關應給予登錄字號及核發登錄完成證書。 前項登錄完成證書,應包括登錄人資訊、載具基本資料、登錄字號、登錄日期、登錄效期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一項登錄完成證書有效期間,最短為一年,最長為五年,由主管機關依載具之種類別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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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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