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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 第4條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4條
登錄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相關申請或申報事項;代理人應為我國人。於登錄人為外國人,且居住地或主事務所在我國境外時,其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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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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