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射載具申請發射許可收費標準 › 第4條

發射載具申請發射許可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發射載具申請發射許可收費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