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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申請發射許可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發射載具申請發射許可收費標準規範了申請發射許可的收費項目和金額,目的是為了提供申請發射許可的經費來源,以支應主管機關審查及監督發射載具的相關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10-23・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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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發射載具依太空發展法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發射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萬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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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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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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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發射許可核發後,依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已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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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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