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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申請發射許可收費標準 第5條

發射許可核發後,依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已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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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