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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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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45條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之公有土地得由公產管理機關讓售、出租、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信託或以使用土地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
第二十五條
、國有財產法
第二十八條
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依前項讓售之公有土地為公用財產者,仍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由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辦理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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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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