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 第8條

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第8條

第四條之申請人得以書面向刑事局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函轉刑事局申請塗銷指紋資料;其合於規定者,刑事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塗銷。 第二條之指紋資料除依前項規定申請塗銷外,應保存至受捺人年滿十八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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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