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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群獎章授予辦法 第5條

益群警政獎章及益群消防獎章各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 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授三等,並得因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者,不受 頒給等次之限制。 同一事蹟已依規定領有獎章者,不再頒給益群獎章。 第一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1 期 34~3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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