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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應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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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