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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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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第 三 章 糾舉權
糾舉案之審查,以監察委員五人為審查委員。審查會須有審查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方得審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監察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彈劾案經審查決定後,應製作審查決定書,記載案號及下列事項:一、提案委員。二、被付彈劾人姓名、…
「糾舉權」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應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第17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及第…
← 第14-1條
看 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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