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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第 三 章 糾舉權
糾舉案之審查,以監察委員五人為審查委員。審查會須有審查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方得審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監察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彈劾案經審查決定後,應製作審查決定書,記載案號及下列事項:一、提案委員。二、被付彈劾人姓名、…

「糾舉權」的其他條文

第16條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應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第17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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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