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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第 三 章 糾舉權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於糾舉案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糾舉權」的其他條文

第15條糾舉案之審查,以監察委員五人為審查委員。審查會須有審查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方得審查。第16條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應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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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