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察法 › 第4條

監察法 第4條

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監察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