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監察法 › 第1條

監察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監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第3條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第4條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
看 監察法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