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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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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監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
第3條
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
第4條
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
← 第1條
看 監察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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