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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第6條

調查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持調查證調查案件時,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之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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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