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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3條

被告身分簿,保存期限如左: 一、刑事被告身分簿保存十五年。 二、民事管收文件保存五年。 前項期間自被告出所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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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