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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5條

文卷送保存時,應由各科 (課) 室主辦人員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遠保 存字樣,並由保管人員點收後,登入文卷保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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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