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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 第3條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3條
收容人請求自費於機關內延醫診治者,應以書面敘明申請理由、欲自費延請之醫師,並檢附於機關內接受醫治之醫師囑言或診斷書,向機關提出申請。經機關審查核准後,收容人得自行延請或委請最近親屬或家屬自費延請醫師進入機關診治。 診治對象為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見通信之被告時,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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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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