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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9條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請求自費於機關內延醫診治之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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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