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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 第2條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家屬:指依民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規定,與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四、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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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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