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 第4條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4條

監獄之管教人員,經典獄長核准後,得訪問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並將訪問情形列入記錄,報告典獄長。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