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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 第8條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8條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名冊,各監獄應於每月底報請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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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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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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