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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 第9條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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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外役監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
第3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但有特…
第4條
監獄之管教人員,經典獄長核准後,得訪問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並將訪問情形列入記錄,報告典獄長。
第5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均應遵守左列事項:一、與受刑人同住…
第6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有行為不檢,或不遵守前條規定情事…
第7條
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
第8條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名冊,各監獄應於每月底報請法務部備查。
← 第8條
看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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