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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外役監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第3條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但有特…第4條監獄之管教人員,經典獄長核准後,得訪問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並將訪問情形列入記錄,報告典獄長。第5條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均應遵守左列事項:一、與受刑人同住…第6條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有行為不檢,或不遵守前條規定情事…第7條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第8條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名冊,各監獄應於每月底報請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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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