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 第16條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三條收容於保護室之核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記錄於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 監獄將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收容於保護室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其不能或無法通知者,得免通知。另製作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受刑人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留監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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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