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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 第11條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第 二 章 入監
依本法
第十一條
第三項為受刑人訂定之個別處遇計畫,於入監後,由監獄所設之調查小組擬具,提調查審議會議審議後,由相關單位人員執行之,並應告知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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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新入監者,係指監獄依本法第十條辦理受刑人入監,不包含本法第十七條由其他…
「入監」的其他條文
第9條
受刑人入監時,無指揮書者,應拒絕收監;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時,得通知補正。
第10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新入監者,係指監獄依本法第十條辦理受刑人入監,不包含本法第十七條由其他…
第12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拒絕收監者,監獄應記明其原因,並依同條第六項規定處理之。
第13條
受刑人入監後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前項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
← 第10條
看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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