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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受刑人入監後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 前項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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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