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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 第14條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第 三 章 監禁
監獄依其管理需要,依本法
第十六條
第二項分配舍房時,應注意本法
第六條
第二項之規定,並避免發生欺凌情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違禁物品,指在監獄禁止或限…
「監禁」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監獄應將受刑人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特定之區域。監獄應按監內設施…
第16條
監獄應安排受刑人作業、教化、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前項作息時程表,監獄應…
第17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得給予和緩處遇情形,應參酌診斷書、身心障礙證明、健康檢查報告或相關醫囑…
← 第13條
看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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