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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 第23條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第 四 章 戒護
監獄應依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必要時,並得洽訂聯繫、支援或協助之相關計畫或措施,以利實際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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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暴動,指受刑人集體達三人以上,以強暴、脅迫方式,而有下列行為之一,造…
第28條
外役監受刑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正施行前,準用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
「戒護」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監獄為達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嚴密戒護之目的,應依警備、守衛、巡邏、管理、檢查等工作之性質,妥…
第19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違禁物品,指在監獄禁止或限…
第20條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監獄得要求受刑人穿著一定之外衣,以利人員辨識。
第21條
監獄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核准施用戒具者,應於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記明受刑人施用戒具之日期、起…
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暴動,指受刑人集體達三人以上,以強暴、脅迫方式,而有下列行為之一,造…
←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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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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